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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,是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、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的,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。
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,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。它是據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礎。從階級實質來看,現代憲法基本上分為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兩大類型。
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。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,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。
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,憲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,但又有所不同,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屬性。其特殊性表現為:憲法在內容、效力、制定與修改程序等方面與普通法明顯有別。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、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。因此,有的國家把憲法稱為“根本法”或“基本法”。由于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、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,它就成了立法機關進行日常法律活動的法律基礎。因而憲法也被稱為“母法”“最高法”,普通法律則被稱為“子法”。當然,憲法只能規定立法原則,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。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。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,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據。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。憲法的制定、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。憲法在內容、效力兩方面的特性,決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穩定性。所以,許多國家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,都規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,如設立專門機構起草,并須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制憲會議全體成員的2/3或3/4的多數通過,才能生效。例如,我國1954年憲法是由1953年成立的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的;這部憲法明確規定,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/3的多數通過,而其他法律或議案,則只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可。此外,憲法的解釋、對憲法實行監督、違憲審查等,也都有特別的規定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是由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頒布的國家根本大法。從1954年起,我國先后制定、頒布過4部憲法,即1954年、1975年、1978年和1982年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。1982年憲法,是我國新的歷史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。它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,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,充分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豐富經驗,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。這部憲法除序言外,有總綱,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,國家機構和國旗、國徽、首都等四章。它的基本精神是: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;發展社會主義民主,健全社會主義法制;維護國家統一,加強民族團結;發展統一戰線,堅持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。